封关政策丨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分批出岛、集中申报”管理规定》发布

海口海关关于发布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分批出岛、集中申报”管理规定》的公告

海口海关公告〔2025〕4号

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》,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“二线口岸”通关便利化,海口海关制定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分批出岛、集中申报”管理规定》,现予发布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口海关

2025年9月19日

海南自由贸易港“分批出岛、集中申报”管理规定

***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(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)通关便利化水平,规范海关对“分批出岛、集中申报”通关管理,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“分批出岛、集中申报”(以下简称“分出集报”),是指海南自贸港“零关税”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***的保税货物、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“二线口岸”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(以下简称内地)时,企业可先分批办理货物实际出岛手续,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的通关模式。

第三条 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二线口岸”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》中的***认证企业、“白名单”信用等级企业适用“分出集报”业务。

第四条 “分出集报”业务开展具体要求如下:

(一)分批出岛:企业应当于每次发货前,通过中国(海南)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,如实申报“分出账册清单”和“核放清单”,海关依法实施监管。货物经“二线口岸”进入内地,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,企业应在货物进入内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件。

(二)集中申报:企业应当及时归并本自然月内“分出账册清单”申报数据,填报“集报账册清单”,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进行确认,在次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,并按时完成税款缴纳。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,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。货物经“二线口岸”进入内地,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,企业应向海关交验相关许可证件。

第五条 企业可通过海南自贸港任何一个“二线口岸”将货物分批运送出岛。报关单“入境口岸”“消费使用单位”按***后一批次货物出岛实际情况填报,并在“备注栏”中填报“集报账册清单”编号、注明“分出集报”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地海关应暂停企业“分出集报”业务:

(一)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;

(二)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,按时完成税款缴纳的;

(三)未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的;

(四)海关认为货物存在其他监管风险的。上述所列情形解除后,企业可通过中国(海南)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向属地海关申请恢复“分出集报”业务。

第七条 集中申报适用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、计征汇率。

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,构成走私行为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,由海关依照海关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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